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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的说明
  项目实施方案是仪器开发项目实施的“图纸”,是有效实施项目的前提。项目技术咨询和非技术内容评审既是确定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,更是优化项目实施方案、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环节。请各项目牵头单位在7月26日项目推进会要求的基础上,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。现将有关具体事项说明如下:
  一、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工作应先于预算编报工作进行,项目预算编制应以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为基础。
  二、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应认真分析、吸纳技术咨询和非技术内容评审专家组意见和建议,形成新的项目实施方案,并说明方案修改内容,严禁“搭车”增加项目内容和调低考核指标。
  三、修改完善工作应在重大科学仪器设备专项信息管理系统(www.nstf.org.cn)中填报,形成“项目实施方案(第二版)”,并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通过后,从系统中打印,各方签章后装订成册。
  四、材料报送: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(一式七份,一正六副)以及《项目实施方案调整说明》(三份),一并与项目预算申报书于8月8日-9日报送。报送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6号北京铁科嘉苑饭店8层会议室,电话62272288。邮寄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7号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,邮编100081。
  请按照上述要求,做好项目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工作。我们将组织专家对修改后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。
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3年7月29日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3-07-30 来源:科技部